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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林右旗人民法院人员考核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4-03-02 17:07:46 打印 字号: | |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人员考核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全面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按照党的二十大关于完善干部考核评价体系的部署要求,进一步抓实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科学评价法院人员的政治素质、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充分发挥考核指挥棒、风向标作用,引导、规范、激励法院人员依法能动履职,推动新时代人民法院工作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公务员考核规定》《公务员平时考核办法(试行)》及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法院人员考核工作指引>的通知》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考核包含政法专项编干警、事业编干警、工勤编干警、聘用制书记员、聘用人员及公益性岗位人员。

人员考核分为平时考核、专项考核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以平时考核、专项考核为基础。

第三条  为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干部工作方针政策,加强党对司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坚持党管干部,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一体融合推进政治素质、业务素质、职业道德素质建设,树立讲担当、重担当、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鲜明导向,努力服务保障审判工作现代化。人员考核工作遵循下列原则:

(一)严管厚爱、激励约束;

(二)突出特点、注重实绩;

(三)客观公正、精准科学;

(四)分级分类、简便易行;

(五)考用结合、奖惩分明。

第四条  结合各部门职能职责,分为员额法官、司法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三个序列进行考核。各岗位人员原则上在部门内部或者职责相近的本院同类岗位之间进行排名比较。

第五条  院党组承担考核工作主体责任,加强本院人员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定期谋划部署,研究重大事项,督促工作落实。政治部承担具体工作责任,负责人员考核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成立院考评工作委员会,由院长、其他院领导、各部门负责人、司法辅助人员代表、司法行政人员代表组成,办公室设在政治部。

 

第二章  考核指标和方法

 

考核采取量化评分的方式,实行百分制。其中,业绩指标占比60%,共性指标占比30%,综合评价占比10%

 

第一节  业绩考核

 

一、法官业绩考核

第一条  员额法官以审判执行质效实绩考核指标情况及党组评价计算业绩考核得分。

法官实绩考核指标分为民事审判法官实绩考核指标,刑事审判、行政审判法官实绩考核指标和执行法官实绩考核指标,满分值均为50分,党组评价满分值均为10分,实绩考核下设指标根据案件类型及本院工作实际设定分值和区间值。

第二条  法官实绩考核指标(50分)包括以下内容:

(一)民事、行政审判法官实绩考核指标:

(一)民事、行政审判法官实绩考核指标:

1.上诉率(10分)

公式:一审案件上诉数/一审案件结案数

指标:数值在设定区间范围内得满分,每超出1个百分点扣0.3分。各庭室区间范围为:民事审判庭、行政审判庭≦15%;大板人民法庭、巴彦塔拉人民法庭≦9%;巴彦琥硕人民法庭、宝日勿苏人民法庭、索博日嘎人民法庭≦6%;立案庭速裁团队≦3.5%

2.一审裁判被改判率(6分)

公式:一审裁判被二审改判数/一审结案数

指标:数值在设定区间范围内得满分,每超出0.1个百分点扣0.2分。各庭室区间范围为:民事审判庭、行政审判庭≦1.7%;大板人民法庭、巴彦塔拉人民法庭、巴彦琥硕人民法庭、宝日勿苏人民法庭、索博日嘎人民法庭≦1.2%;立案庭速裁团队≦0.4%

3.一审裁判被发回重审率(6分)

公式:一审裁判被二审发回重审数/一审结案数

指标:数值在设定区间范围内得满分,每超出0.1个百分点扣0.2分。各庭室区间范围为:民事审判庭、行政审判庭、大板人民法庭、巴彦塔拉人民法庭、巴彦琥硕人民法庭、宝日勿苏人民法庭、索博日嘎人民法庭≦0.4%;立案庭速裁团队≦0.2%

4.上诉案件移送时间(6分)

公式:上诉案件移送总天数/上诉案件数

指标:移送时间不超过45天得满分,每超出1天扣0.3分。

5.审限内结案率(5分)

公式:实际审执天数在法定审执期限内的结案数/有法定审执期限案件结案数

指标:数值在95%以上得满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0.1分。

6.卷宗归档(6分)

    承办法官应于每月25日前将上个月已结案件卷宗装订整齐送交审管办进行评查,同时完成电子卷宗挂接工作。逾期交卷的每件分别扣承办法官0.1分。

7.平均结案时间(5分)

公式:实际审执总天数/结案数

指标:小额诉讼案件审结时间控制在20天;简易程序案件审结时间控制在35天;普通程序案件审结时间控制在90天,每多1天扣0.01分。

8.调解率(6分)

公式:调解结案数/可调解结案数

指标:数值在设定区间范围内得满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0.1分。各庭室区间范围为:民事审判庭、行政审判庭≧20%;大板人民法庭、巴彦塔拉人民法庭、巴彦琥硕人民法庭、宝日勿苏人民法庭、索博日嘎人民法庭≧40%;立案庭速裁团队≧60%

(二)刑事审判法官实绩考核指标:

1.上诉率(10分)

公式:一审案件上诉数/一审案件结案数

指标:数值≦9%,每超出1个百分点扣0.3分。

2.一审裁判被改判率(6分)

公式:一审裁判被二审改判数/一审结案数

指标:一审裁判被改判率≦1.7%,每超出0.1个百分点扣0.2分。

3.一审裁判被发回重审率(6分)

公式:一审裁判被二审发回重审数/一审结案数

指标:数值≦0.4%,每超出0.1个百分点扣0.2分。

4.审限内结案率(8分)

公式:实际审执天数在法定审执期限内的结案数/有法定审执期限案件结案数

指标:数值在95%以上得满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0.1分。

5.卷宗归档(8分)

承办法官应于每月25日前将上个月已结案件卷宗装订整齐送交审管办进行评查,同时完成电子卷宗挂接工作。逾期交卷的每件分别扣承办法官0.1分。

6.平均结案时间(6分)

公式:实际审执总天数/结案数

指标:速裁程序审结时间为10天;简易独任程序审结时间为20天;简易合议程序审结时间为30天;普通程序审结时间为90天,每多1天扣0.01分。

7.上诉案件移送时间(6分)

公式:上诉案件移送总天数/上诉案件数

指标:移送时间不超过45天得满分,每超出1天扣0.3分。

(三)执行法官实绩考核指标包括以下内容:

1.审限内结案率(4分)

公式:实际审执天数在法定审执期限内的结案数/有法定审执期限案件结案数

指标:财产处置法官指标值达90%得满分,每降低1%0.06分,速执法官指标值达100%,每降低1%0.12分。

2平均办案用时(4分)

公式:实际执行天数/结案数

指标:财产处置案件执结时间控制在125天,速执案件执结时间控制在45天,每多一天扣0.01分。

3、卷宗归档(5分)

承办法官应于每月25日前将上个月已结案件卷宗装订整齐送交审管办进行评查,同时完成电子卷宗挂接工作。逾期交卷的每件分别扣承办法官0.1分。

4、执行完毕率(16分)

公式:执行完毕案件数/首次执行案件结案数

指标:财产处置法官指标值达40%得满分,速执法官指标值达36%得满分,每降低1%0.35分。

5、首执案件终本率(7分)

公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数/首次执行案件结案数

指标:财产处置法官指标值低于36%得满分,速执法官指标值低于43%得满分,每超过1%0.12分。

6、执行到位率(14分)

公式:该指标在大数据平台提取数据

指标:财产处置法官指标值达60%得满分,速执法官指标值达52.5%得满分,每降低1%0.175分。

第三条  党组评价得分10

以法官日常表现及办案质效为依据,由党组成员评价打分,满分为10分,取平均值。

评价分为好(9-10分)、较好(6-8分)、一般(3-5分)、较差(2分及以下)四档。

  担任院领导的员额法官业绩考核得分为其所分管部门员额法官得分的平均值,担任综合部门的员额法官业绩考核得分为其所任员额法官业绩得分和所在部门职能工作业绩得分总分的平均值。

二、审判辅助人员业绩考核

  在司法辅助人员业绩考核中的人员为在审判执行部门任职的法官助理、聘用制书记员及临聘人员。

在审判执行部门工作的司法行政人员参照法官助理进行业绩考核。

  法官助理工作业绩考核包括以下内容:

法官助理工作业绩考核分为工作业绩基础得分和部门负责人评价得分。

(一)法官助理工作业绩基础得分为其所辅助法官考核成绩的80%,即满分值为48分。

(二)部门负责人评价得分12

以实际参与办案量和日常工作表现为依据由其部门负责人打分。

评价分为好(10-12分)、较好(7-9分)、一般(4-7分)、较差(3分及以下)四档。

  书记员工作业绩考核包括以下内容:

书记员工作业绩考核分为审判业务书记员工作业绩考核和执行业务书记员工作业绩考核。

(一)审判业务书记员工作业绩考核分为工作业绩基础得分、单独评价指标和部门负责人评价。

1.工作业绩基础得分为其所辅助法官考核成绩的50%,即满分值为30分。

2.单独评价指标20

1)卷宗归档6分:于每月25日前将上个月已结案件卷宗装订整齐送交审管办进行评查,同时完成电子卷宗挂接工作。逾期交卷的每有一件未归档扣0.1分。

2)案件移送6分:上诉案件移送用时不超45天,每有一件超时扣0.2分。

3)卷宗评查4分:根据《全区法院案件质量评查办法》的规定,每出现一件不合格案件扣0.1分;评查结果为优秀,每一件加0.2分。

4)信息录入质量4分:系统内信息项录入应确保信息项填写全面、真实、准确,发现信息项错误的应及时填写案件信息修改审批表。在审管办专项检查中每发现一件信息录入错误案件扣0.2分。

3.部门负责人评价得分10

以实际参与办案量和日常工作表现为依据由其部门负责人打分,满分为10分,取平均值。

评价分为好(9-10分)、较好(6-8分)、一般(3-5分)、较差(2分及以下)四档。

(二)执行业务书记员工作业绩考核分为工作业绩基础得分、单独评价指标部门负责人评价。

1.工作业绩基础得分为其所辅助法官考核成绩的50%,即满分值为30分。

2.单独评价指标20

1)卷宗归档7分:纸质卷宗于结案后2个月内完成归档,每有一件未归档扣0.3分。

2)裁判文书公开7分:按规定公开裁判文书,每未按规定公开裁判文书一件扣0.3分。

3)卷宗评查2分:根据《全区法院案件质量评查办法》的规定,每出现一件不合格案件扣1分;评查结果为优秀,每一件加0.4分。

4)信息录入质量4分:系统内信息项录入应确保信息项填写全面、真实、准确,发现信息项错误的应及时填写案件信息修改审批表。

3.部门负责人评价得分10

以实际参与办案量和日常工作表现为依据由其部门负责人打分,满分为10分,取平均值。

评价分为好(9-10分)、较好(6-8分)、一般(3-5分)、较差(2分及以下)四档。

三、司法行政人员业绩考核

第七条  在司法行政人员业绩考核中的人员为在综合部门任职的工作人员。

第八条  司法行政人员工作业绩考核分为工作业绩基础得分、各部门负责人评价得分及部门自评得分

(一)工作业绩基础得分由院党组按照综合部门工作业绩考核内容实施,满分值为30分。党组只对综合部门整体工作业绩进行评价打分,取平均值,部门最终得分即为该部门干警个人工作业绩得分。

(二)院各部门负责人评价得分。由院各部门负责人行政部门人员实际完成岗位工作数量、工作质量、工作能力及成效、其他工作等情况,逐一为行政人员打分,满分值为20分。

评价分为好(16-20分)、较好(11-15分)、一般(6-10分)、较差(5分及以下)四档。

(三)部门自评得分本部门完成工作数量、工作质量及成效等情况,由行政部门负责人对分管干警进行自评,满分10分。

评价分为好(10-12分)、较好(7-9分)、一般(4-6分)、较差(3分及以下)四档。

第九条  综合部门工作业绩考核包括以下内容:

(一)政治部干警工作实绩考核依据包括:

1.党建工作(5分)。主要考核党建责任制落实情况、基层组织建设、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等方面。

2.队伍建设及教育培训工作(5分)。主要考核领导班子配备情况、干部选拔任用、年轻干部发现培养选拔、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制度、系统维护、职级套改晋升、教育培训工作、新考录公务员备案、入编等方面。

3.意识形态和民族团结创建工作(5分)。主要考核专题研究意识形态工作、及时报告意识形态领域的重大情况、意识形态阵地管理,意识形态工作作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内容;常态化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等方面。

4.党风廉政建设工作(5分)。主要考核强化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党风廉政建设重点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三个规定等方面。

5.纪检监察工作(5分)。主要考核协助纪检监察组开展监督责任情况、常态化开展审务督察、各类信访举报件的核查工作等方面。

6.信息宣传(3分)。主要考核媒体宣传、网站维护、平台建设等方面。

7.服务保障(2分)。主要考核会议组织、维持会风会纪、常态化开展院内纪律作风建设等方面

(二)综合办公室干警工作实绩考核依据包括:

1.档案管理(6分)。主要考核制度建立、归档、调档流程等方面。

2.财务管理(6分)。主要考核经费使用、工资发放、固定资产管理等方面;

3.服务保障(6分)。主要考核院内卫生、会务安排、事务接待等方面。

4.装备建设(6分)。主要考核车辆管理、服装采购、办公用品采购、水暖维护等方面。

5.政务工作(6分)。主要考核综合协调、文件流转归档、文化宣传、保密、文印管理等方面。

(三)审判管理办公室干警工作实绩考核依据包括:

1.审判管理(15分)。主要考核制度建立、绩效考核、动态分析等方面。

2.调查研究(7分)。主要考核部署重大课题、专项调研、学术论文等方面。

3司法辅助(8分)。主要考核司法鉴定材料审查、委托、移送等方面。

(四)司法警察及警务辅助人员工作实绩考核依据包括:

1.庭审执行保障工作(13分)。主要考核值庭、押解工作等方面。

2.安全保卫工作(12分)。主要考核日常安检、巡察、值班和突发事件情况处置等方面。

3.教育培训工作(5分)。主要考核落实司法警察条例、条令及其他相关文件要求及教育训练、警队建设等方面。

 

第二节  共性指标考核

 

共性指标考核重点评价干警政治素质、道德品行、履职能力、精神状态、工作作风、廉洁自律等,以及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情况,因共性指标规定被考核减分的,其部门领导按照一岗双责要求一并减分。

共性指标考核主要围绕以下内容设置:

一、政治表现(8分)

(一)是否做好个人自学笔记(2分)。各类专项活动期间所要求的个人自学笔记有缺失的,视缺失程度扣0.1—1分,未记录或严重缺失的不得分;

(二)是否提交各类文字材料(2分):

1.全年要求撰写的各类材料,每少1篇扣0.5分;

2.提交各类材料迟于规定日期每次扣0.2分;

3.所提交的各类材料未达规定标准,且未按规定进行整改的每次扣0.2分;

(三)是否积极参加政治活动(2分)。不配合院内部署,无正当理由不按通知参加各类政治生活、宣传活动等(不含工作会议)的每次扣0.2分;年度内累计5次及以上未参加,无论是否有正当理由,此项均不得分;

(四)是否时刻保持政治自觉(2分)。在“8小时内外发表违背政治立场的不当言论,一经发现,此项不得分;

(五)中共党员及预备党员实行双倍扣分。

二、纪律作风(7分)

(一)是否遵守院内考勤规定(1分):

1.迟到、早退每次扣0.2分,无故缺勤每次扣0.3分,因公事外出未按规定报备每次扣0.1分;

2.替他人签到签退,每次各扣除双方0.3分;

3.上下班不签到签退视情况按迟到早退或缺勤处理;

(二)是否遵守会风会纪(2分):

1.无故缺席会议者或未按规定报备者每次扣0.5分;

2.不遵守会场纪律,会议期间浏览手机者每次扣0.2分;

3.全年各类工作会议(不含政治生活)累计缺席达5次及以上者,无论是否存在正当理由均扣2分;

4.会议开始10分钟后才进行报备视作无故缺席;

(三)是否做到文明接待(2分)。接待当事人、接打电话冷横硬推,一经发现每次扣1分;

(四)是否规范着装(2分)。在岗期间内,未按规定着装者每次扣0.5分。

三、司法廉洁(5分)

(一)是否按时填报三个规定记录平台(1分):

1.未按月登录三个规定平台进行填报,每次扣0.2分;

2.全年零报告人员扣0.5分;

3.对法院内外部人员违反三个规定事项隐瞒不报,一经发现查实此项不得分;

(二)是否遵守法院干警从业规定(2分)。本人及直系亲属,违反从业规定,私下违规经商办企业、参股借贷的,一经发现不得分;

(三)是否违规过问、插手、干预司法案件(3分)。违反三个规定要求,无正当理由过问、插手、干预案件公平审理,一经发现不得分。

四、履职尽责(10分)

(一)是否落实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2分)。对敏感案件、重要任务等重大事项未及时向院领导报告的每次扣0.5分;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不得分;

(二)是否做好本职工作(2分):

1.根据各部门人员职责分工,视工作完成情况酌情赋分;

2.本人负责工作出现重大过失,造成院内巨大损失或被上级追责的此项不得分;

(三)是否按规定值班值宿(1分)。未按院内制定的值班计划表进行值班值宿的,每次扣0.5分;在本人值班期内,因本人疏忽造成不良后果的此项不得分;

(四)是否做好资料归档和保密工作(1分):

1.丢失案件卷宗、鉴定材料、涉密文件的不得分;

2.在外网流转红头文件每次扣0.5分;流转涉密文件不得分;

(五)是否做到绿色办公(1分):

1.工作过程中,不懂节约,肆意浪费纸张等办公用品的酌情扣分;

2.工作结束后,未及时关闭门窗、电器等设施的酌情扣分;因本人疏忽引发安全事故的此项不得分;

3.此项由办公室进行赋分考核;

(六)是否遵守手机通讯管理规定(1分)。工作期间,未确保手机畅通,无正当理由恶意拒接当事人电话,一经查实,每次扣0.2分。因本人漏接电话,引发严重后果的此项不得分。非审判部门因本人疏忽致使工作进度滞后的每次扣0.5分,后果严重的不得分。

(七)是否落实好院内交予的其他工作任务(2分):

1.因本人工作拖沓、疏忽,致使某个案件或某项工作任务被上级党委、上级法院通报批评、追责问责的此项不得分;

2.对院内交予的工作任务推托拒,不愿担当作为的此项不得分;

3.工作落实质量不过关、进度缓慢,经分管领导多次提醒尚不整改,后续由领导指派他人接手专项工作的,每次扣1分;

4.此项由分管领导进行赋分考核。

五、加分项

干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行加分(最高不得超过5分):

1.获国家级表彰奖励,每项加5分;获省级(最高级人民法院相当层级)表彰奖励,每项加4分;获市级(高级人民法院相当层级)表彰奖励,每项加2分;获旗级(中级人民法院相当层级)表彰奖励,每项加1分。因同一事项多次获不同层级表彰的,按照最高层级算。

2.撰写案例被最高人民法院确定为指导案例、典型案例的,每件分别加5分;被自治区高院确定为参考性案例、典型案例的,每件分别加3分;被中院确定为参考性案例、典型案例的,每件分别加2分。

3.学术论文、调研课题在最高人民法院、自治区高院、中院组织的评比活动中获奖的,每件分别加5分、3分、2分。

4.优秀案例、优秀裁判文书在最高人民法院、自治区高院、中院组织的评比活动中获奖的,每件分别加5分、3分、2分。

5.司法建议在最高人民法院、自治区高院、中院被评为优秀司法建议的,每件分别加3分、2分、1分。

6.在开展的专项技能评比中,例如庭审观摩、案件评查等活动,获得优秀的人员视情况加0.5-2分。

7.在承担工作职责之外,完成上级部门和本院党组交办的重点司法课题、重要审执任务、重大案件协调、大型活动策划,以及全程参与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等全局性、专项性工作任务,牵头负责人每项最高加1分,协办人员每项最高加0.5分。所完成工作任务成效突出受到上级部门肯定,部门和工作牵头负责人每项最高加0.5分,协办人每项最高加0.2分。

8.在稳妥处理敏感复杂案件、防范化解重大风险、高质量办结涉诉信访案件等方面受到本院党组或上级部门肯定,部门和牵头负责人每项最高加1分,协办人每项最高加0.5分;核查院内信访案件牵头负责人每项最高加0.2分,协办人每项最高加0.1分。

9.办理自治区、市、旗县范围内有重大影响案件的,且办理案件效果好的,每案最高加1分。

10.代表本院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各类比赛、活动,每人每项酌情加0.1-0.3分。参加院内组织的比赛、文艺汇演等取得名次或获得奖励的,每项酌情加0.1-0.2分。

11.参与诉源治理工作,取得成绩每次加0.1分。

12.考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认为应当加分或增加绩效奖金的其他情形。

13.各项成效和荣誉,采取考核时部门整理收齐后按季度自愿申报。司法建议、典型案例、论文等由审判管理办公室审核认定。

六、扣分项

干警具有下列情形的,应当扣减相应分数(最高不得超过5分):

1.在上级法院、上级党委巡察、检查、督察中被通报,并影响我院业绩考核的,每人次扣2分;在本院的检查、督察中被通报的,每人次扣0.5分。

2.落实上级法院部署工作任务出现延迟、失误、偏差等问题(如:上诉案件移送、流程公开、文书上网、庭审直播、审判执行数据质检、案件评查、违规终本、司法救助案件申报等),被通报或督办,视情形每项扣1-3分。

3.审判执行工作出现失误、偏差等问题引发舆情,视情形每人次扣2-5分。

4.未严格按照要求落实四类案件监管的,在庭长个人业绩考核中每件扣1分,法官个人业绩考核中每件扣0.5分。

5.根据我院审判委员会确定的案件质量评查结果为违法案件的,每人次扣5分;确定为一般差错案件的,每人次扣2分。

6.案件归档时,记为瑕疵档案的具体责任人每次扣1分,相应法官每次扣0.5分。

7.未按要求上报司法建议的,每少报一件,具体责任人减1分。

8.因工作不当造成矛盾激化,当事人缠访或越级上访投诉,造成重大影响的,一经查实,每人次减1分。出现进京、进呼缠访闹访,没有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造成恶劣影响的,每人次减5分。对院内安排的信访问题,未及时妥善处理、未及时回复处理情况的,具体责任人减0.5分;在处理信访问题过程中,存在消极抵触、不积极配合等相关情况的,具体责任人减0.2分。

9.考评工作委员会认为应当减分的情形。

 

第三节  综合评价

 

综合评价是对干警政治素质、业务素质、职业道德素质和日常行为表现等方面进行整体性总括性评价,从德能勤绩廉五方面进行评价(满分10分),评分分为好(10分)、较好(8分)、一般(4分)、较差(2分)四档,民主测评结果得分=评分相加的和/参与测评人数。

(一)民主测评(5分):全院干警对考核对象德能勤绩廉五方面进行评价,分别按照好(5分)、较好(4分)、一般(2分)、较差(1)分进行评定民主测评结果得分=评分相加的和/参与测评人数。

(二)党组评价(5分):领导班子对考核对象进行民主测评,分别按照好(5分)、较好(4分)、一般(2分)、差(1分)进行评定。党组评价结果得分=评分相加的和/参与测评人数

 

第三章 考核等次标准

 

第一条  按照干部考核、公务员考核等有关规定确定等次。考核结果分为好(90-100分)、较好(75-90分(不包含))、一般(60-75分(不包含))、较差(60分(不包含)以下)四档。其中,人数不得超过40%(人数四舍五入取整)。

第二条  结合干警工作实绩,各档次干警参照以下标准:

(一)“好”档次干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思想政治素质高,工作态度积极主动且认真负责,工作完成度好,执行力强,工作成效显著,工作饱和度较高,能够优化工作方式,平时团结同事,服务群众意识强;

(二)“较好”档次干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思想政治素质较高,熟悉业务,能够按时完成领导交办的工作、不拖延,能够实现既定任务目标;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一般”:思想政治素质一般;履行职责的能力较弱;工作责任心一般,或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但完成工作的数量不足,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较大失误;能基本做到廉洁自律,但某些方面存在不足;

(四)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较差”等次:思想政治素质较差;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工作要求;工作责任心或工作作风差;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存在不廉洁问题,且情形较为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思想政治素质较差的;严重违反法官职业道德,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办理案件和其他审判业务的总体情况较差,经量化考核达不到合格分数标准的;办案质效达不到规定要求,连续或者多次出现办案质量和效果问题,办案能力明显不能胜任法官职务的;经法官惩戒委员会审查认定,存在故意违反法律法规办理案件,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案件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所办案件出现证据审查、事实认定、法律适用错误等可能影响公正司法的严重质量问题,造成恶劣影响的;负有审判监督管理职责的法官违反规定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条  法院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现任职部门同类人员相应考核周期内的平均得分赋予基础分并根据工作质效加减分,或者由院党组直接确定考核等次

(一)在岗位职责之外,根据组织安排参与重大任务重点专项工作时间较长的

(二)考核周期内岗位职责调整、在不同类别人员之间交流任职的

(三)根据组织安排派出参加学习培训或者短期借调的

(四)其他不便或难以累计计分排名的情形。

 

第四章  考核程序

 

第一条  平时考核一般每季度开展一次。

(一)数据收集。审管办负责收集并反馈员额法官、法官助理的工作量等相关绩效考核指标数据情况;综合办公室负责收集并反馈调研信息宣传情况;政治部负责收集并反馈被巡查通报、因违法违纪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情况及综合性表彰奖励情况,以及除员额法官、法官助理外的其他人员的工作实绩考核数据。

(二)汇总排序。政治部对实绩考核及民主测评得分统计后进行折算,与奖惩分一并汇总形成干警岗位绩效考核得分并进行排序分等。

(三)党组研究确定。院党组在审核排序情况的基础上,综合研判、统筹考虑,按比例确定各等次人员名单。考核结果分为好、较好、一般、较差四个等次,其中等次不得超过全体考核人员的40%

(四)结果公示。考核结果在全院范围内进行公示。

(五)复核、申诉。对本人平时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政治部反映对平时考核确定为较差等次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申诉。

 

第五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一条  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对考核一贯表现优秀的人员,在选拔任用、职务职级晋升、教育培训、评先奖优等方面优先考虑。

第二条  法官年度考核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晋升法官等级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审判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年度考核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晋升上一职级所要求的任职年限缩短半年;年度考核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本考核年度计算为晋升职务职级、法官等级的任职年限。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基本称职等次或者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的,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晋升职务职级、法官等级的任职年限。

考核得分排名多次靠后的不得晋升领导职务考核得分排名多次靠后,且工作质效不高、能力较弱、态度消极的,不得晋升等级、职级。

第三条  平时考核结果与年度考核结果挂钩,年度考核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档年度考核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应从当年平时考核结果等次的人员中产生。当年平时考核结果均为的,年度考核可以在规定比例内优先确定为优秀等次。

第四条  当年平时考核一般以下累计次数超过一半的,年度考核原则上应确定为基本称职或者不称职等次。当年平时考核结果均为较差的,年度考核可以直接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第五条  当年平时考核较差累计次数超过一半的,取消年度评优评先及单项评优评先等资格,适时调离工作岗位。并作出以下处理:

(一)部门正、副职及法官被评为较差等次,由院领导对其进行重点约谈、提醒谈话,干警本人需向考评工作委员会作出检讨,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法官非因不可抗客观原因,连续三个月未完成最低办案数量标准或被评为较差等次,建议启动退出员额程序;

(二)司法行政人员、法官助理和其他审判辅助人员被评为较差等次,由院领导及政治部对其进行提醒谈话,干警本人需向考评工作委员会作出检讨,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第六条  根据平时考核结果汇总生成年度考核结果,并根据年度考核结果等次核算年度绩效奖金。

第七条  绩效考核奖金结合年度考核等次,按照考核得分排名划分不同档次发放,并适当拉开档次差距。年度考核确定为优秀、称职等次的,享受当年度奖励性绩效考核奖金。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称职、不称职等次或者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的,不享受当年度奖励性绩效考核奖金。

 

第六章  附则

 

第一条  本实施办法由考评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202431起施行。


 
责任编辑:巴林右旗人民法院